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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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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与合同期限不一致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06-11-06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某技术公司签订有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周先生担任该公司的技术主管。后公司出资派赵先生出国进行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24万元,服务期10年。

此后,赵先生按协议出国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履行服务期。不久,劳动合同即到期,但离服务期还有多年,公司通知赵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中报酬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先生以合同期限已满为由,拒绝续签合同并离开公司。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到,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1.当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不一致且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届满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3.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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