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赵颖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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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的认定
更新时间:2006-11-06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4年7月受聘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中写明“培训费20000元,服务期限五年”,后王某接受了公司内部的在职上岗培训。2004年11月,王某因故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要求王某支付培训费21200元。

[律师点评]

企业与员工尤其是白领员工之间因培训费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故正确认识培训费的概念有助于职工加强自我保护。

1、依照《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单位出资培训是指单位为提高人员文化知识素质及技能所采用的各种形式的增减和训练。培训范围包括:学历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代培生)、外语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业务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的转岗培训。

2、培训费是指用人单位以支付货币出资对员工进行的各类技术培训,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的各种培训,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以支付货币对于员工进行培训,即便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费赔偿”方面的内容,员工也不需要赔偿“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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