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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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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广州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更新时间:2016-06-20

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于2010813日成立。案外人广州市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于200862日成立并于20111226日注销。李某于200812月入职物流公司,担任车管报保安,后来物流公司口头告知李某公司将并入物业公司,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均转为物业公司员工,一切职务、工资不变,当时物流公司与李某没有办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或进行经济补偿。20108月之后李某的工资由物业公司发放,为2050/月,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全部发放。2010413日,李某被物业公司开除。

2011517日,李某以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2010813日至20114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物业公司支付李某2010913日至2011413日期间2倍的工资差额9100元;3、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0元。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与案外人物流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互不存在关系,李某的诉讼对象应为物流公司;物业公司是在2010813日才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李某不可能同时为两家完全独立的公司服务。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各种凭证,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本案中,李某提交了加盖物业公司财务专用章的20113月工资表、《关于组织结构以及相关管理者职务调整的公告》,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在物业公司工作,实发工资2050/月,并于2011413日被物业公司开除。物业公司主张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出反证证明。因此,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李某在2010813日至20114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支付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在这一原则性问题上,我方代理律师不畏惧、不妥协,最终法院对其要求的2倍工资差额9100元、赔偿金2000元予以确认,最大化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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