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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电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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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袁某涉嫌赌博罪,葛律师介入获轻判
更新时间:2016-06-17

摘要:深圳龙岗袁某聚众赌博被抓。葛电宏律师在接受袁某家属的委托后,及时接入案件。及时会见袁某并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关键情节。提出袁某可以轻判的几大辩点,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轻判的结果。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葛电宏

【赌博罪案件简述】

2009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龙岗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龙岗区**村办公室701房聚众赌博,民警接报后迅速出警,在龙岗区**村办公室701房抓获了涉嫌聚众赌博的袁某等25人,并当场查获赌具“豆子”,查缴赌资现金人民币16680元,港币13700元。

【赌博罪案件承办过程】

葛电宏律师在接受袁某家属的委托后,马上着手对相关资料的搜集与分析,积极联系办案机关与被告人,深入沟通交流,了解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并根据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身体、家庭等实际情况,依法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通过认真细致地检阅了案卷材料,细心研究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各方面因素,找出本案辩点,作最大努力帮助袁某获得轻判。

一、被告人袁某良好的认罪态度是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袁某并不是“赌头”、“赌棍”,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有参与赌博的犯罪事实,为最终认定其有罪奠定了证据基础。实际上,本案除了部份证人的口供说被告人是赌场工作人员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某是庄家之一,因此,袁某既非赌场老板,也非合伙人。因此其良好的认罪态度是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偶犯,并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系该地下赌场的工作人员之一,袁某也仅是偶犯、初犯,情节显著轻微。袁某除本案外无前科、无劣迹,袁某归案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已明确表示认罪服判,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三、被告人袁某具有从轻的酌定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在本案中,首先,被告人袁某已经自愿认罪,并且犯罪前一直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历史上无不良纪录,此次犯罪是初犯,也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并不具有犯罪的主观劣根性。其次,袁某在该赌博案的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这在量刑中也应得到明确的体现 。

四、被告人袁某系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袁某并非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在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实行犯罪行为较轻、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较小,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审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以上判决结果是审判员综合各方面意见和案件情节,对被告人袁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委托人和被告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都表示十分满意,对判决结果表示理解。

【案件评析】

在办案机关态度倾向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葛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及酌定情节从而达到罪轻的的目的。

在本案中,葛律师将辩护的着重点放在量刑方面,深入剖析了从犯,认罪态度良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从案情与相关法律条文出发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了一个比较满意的判决结果。

此外,葛律师在被告人羁押期间,积极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正确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维护被告人自由的权利。

律师提醒:一旦被抓后,家属见不了犯罪嫌疑人的,一定要及时找律师会见。因为只有律师才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后,会及时了解案情,把握时机,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在定罪量刑方面,争取从轻处罚或者无罪释放等。刑事案件中,律师起到无比重要的作用。摘要:深圳龙岗袁某聚众赌博被抓。葛电宏律师在接受袁某家属的委托后,及时接入案件。及时会见袁某并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关键情节。提出袁某可以轻判的几大辩点,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轻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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