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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电宏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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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盗窃数罪并罚,葛律师辩护获轻判
更新时间:2016-06-17

摘要:翁某伙同阳某,陈某深夜对被害人张某及其女友肖某实施抢劫,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犯罪。葛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获得轻判。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葛电宏

【抢劫、盗窃罪案件简述】

2010年9月2日晚,翁某伙同陈某、阳某将商量后一起来到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社区荔山公园准备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翁某随身携带了一把水果刀。次日凌晨2时许,翁某和陈某、阳某在山顶上见到被害人张某及其女朋友肖某,遂决定由阳某在半山腰亭子里假装睡觉看住亭子里的人,为翁某、陈某望风;翁某、陈某二人则尾随情侣行至荔山公园半山腰一处无人的地方。翁某掏出水果刀威胁张某交出身上的财物,张某不从并反抗,在反抗过程中脖子、左右手臂被刀划伤。陈某、翁某对张某拳打脚踢至其跪倒在地(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被害人张某在反抗过程中夺走翁某手中的水果刀并刺伤被告人翁某(经鉴定为轻伤),陈某见状控制住肖某威胁张某。张某持水果刀上前解救时,陈某逃离现场。

2010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翁某捉获归案。同年9月8日,被告人翁某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

2011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翁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26号海滨茗苑c栋502房盗走同事刘某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台、剃须刀一把、U盘一个(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4104元)及刘某本人港澳通行证等财财物。

2011年6月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陈岗旅馆305房将被告人翁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台、剃须刀一把、U盘一个、港澳通行证一本,上述缴获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

【案件承办过程】

葛电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翁某,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调查,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认真细致地检阅了案卷材料,细心研究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各方面因素,把握翁某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为犯罪未遂的辩点,作最大努力帮助翁某获得轻判。

一、被告人翁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被告翁某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应当对翁某减轻处罚。

(二)被告翁某为犯罪未遂。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不能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可对翁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翁某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被告翁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赃物已悉数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案发前,被告和其他几名被告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于是商量到别人乘凉的地方抢点钱,然后买点生活用品进厂打工,系临时起意并在他而实施抢劫犯行为。

(三)被告翁某老家在偏僻的农村,家境十分贫寒,文化水平低,之前未出过远门,思想单纯、幼稚。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翁某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盗窃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抢劫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翁某系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审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翁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意见。以上判决结果是合议庭综合各方面意见和案件情节,对被告人翁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案件评析】

从本案的案情和所有案卷材料来看,被告人翁某同时实施了盗窃罪及抢劫罪,已触犯了我国“数罪并罚”刑罚机制。而盗窃犯罪,是发生在抢劫犯罪的取保候审期间,必然会导致从重处罚。盗窃罪、抢劫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两种犯罪,根据罪行轻重,量刑幅度很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节,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可以为被告人轻判提供极大的帮助

本案中依然存在着“犯罪未遂”这一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葛律师不仅能正确把握这一辩点,而且紧紧把握住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贯彻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分析了廖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提出量刑建议,为本案中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翁某取得较为满意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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