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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峰律师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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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打欠条也要还钱
更新时间:2011-04-24

刘某买东西时带钱不够,店主同意其先打个欠条。

谁知刘某竟以假名落款,可还是没有能够赖掉欠帐。

  今年1月份,刘某到田某经营的农机产品销售店内购买一台播种机,但其身上只带了800元现金。    

  田某见刘某有意要买,先收下了800元,剩下的钱要求刘某写一张欠条,过段时间归还。在写欠条时,刘某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以假名“张海洋”落款。2月份,田某多次找刘某催款,刘某均以他不叫“张海洋”为由,想赖掉此账。为此,田某咨询了威海仲裁委的工作人员。

  威海仲裁委工作人员认为,当事人用假名只是“符号”的改变,仍与其本人形成对应关系。当其用假名进行民事活动时,假名对应的主体依然存在,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虽然刘先生以假名出具欠条,但只要欠条的主要内容真实,且未违背欠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就合法有效,至于其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不是很明确,存在瑕疵,并不因此而影响其整体的效力。田某能够提供刘先生购买其农机的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且通过司法鉴定,证明“张海洋”名称是刘某所写,欠条行为人为刘某,其内容能够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仲裁委工作人员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意核对对方的真实姓名,不能盲目的借入借出。还要保证欠条主要内容规范完整(合乎法律规定),应当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还款时间、利息、债务人签名、借款时间等,要求债务人签名字迹要正规工整、清楚明了,避免将来在行使权利时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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