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春峰律师
浙江-嘉兴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2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担保纠纷案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1-09-0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代理权的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案原告嘉兴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予采纳。
被告应偿还原告为其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100万元。
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8年11月28日被告向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5月27日,原告为被告的保证人。因被告到期未能向贷款方归还贷款,2009年6月5日贷款方即将原告账户上的100万元资金划走,作为被告的还款。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资金。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在为被告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帮其支付的10万元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张春峰 律师
2011年 月 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