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荣泉律师
山东-济南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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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应是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
更新时间:2011-04-20

2007年,67岁张某酒后与同村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之侄(29岁)路过欲上前殴打张某,未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就因脚下打滑摔倒在地并伤及头部。李某之侄被家人送到医院,张某则被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张某在酒未清醒的情况下承认打了李某之侄,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李某之侄出院后,在派出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治疗费2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我方建议庭审时双方都到场。被告年近70身体瘦弱,比原告矮一头。法官在权衡双方身体条件及相关证据后,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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