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7时40分许,沈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沿漯河市湘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口西150米左右处时,与对向右转弯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刘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刘某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为三轮汽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被告沈某某为驾驶人,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投保有交强险。刘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通过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团队理赔员的细致讲解,积极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其处理赔偿事宜,其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4618.58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共支付赔偿款163544.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