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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清华律师
山东-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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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审实刑,经律师调解,二审判缓
更新时间:2016-05-13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被告王某系威海某建筑公司工程车司机。2015327日,王某严重超载工程车行驶过程中将段某和曲某撞伤,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因王某违反交通UN书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因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且王某所在的单位怠于处理,致使一审审结时,曲某和段某未能得到赔付,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审结时,该案的民事案件未能审结,因此,一审法院以王某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尤其徒刑一年二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找到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过重,要求上诉。律师认为,要想二审判缓,关键在于能否让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律师向王某明晰关键后,王某表示希望律师能够出面做通单位工作,积极协调各方,并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付。得知此种情况后,律师多次前往王某单位,找到其领导,并从多角度劝说单位在合理损失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然后又找到两位受害人,将王某自身和家庭情况告知两位受害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进行劝说,最终,两位受害人同意接受王某尽自己最大能力给付的5万元赔付,并愿意出具书面的谅解书。拿到该谅解书后,律师和王某如获至宝。最终,二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以及谅解书的存在,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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