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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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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将抢劫罪辩护为抢夺罪获得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6-04-25


案情简介:

2015513日,王某当天喝酒喝多了,下车在路边小便,看到被害人推自行车路过,即产生了抢被害人包的想法,之后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挎在右肩上的包。被害人发现后拉着包不放,王某强行拉夺,使被害人同自行车一起倒地并导致被害人腿部擦伤,王某夺得包后逃离,被害人随即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意见:

检察院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应判处4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意见:

一、本案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罪

陈清旭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通常法理上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抢夺罪只侵害财产,而抢劫罪不但侵害财产同时还侵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本案王某抢拉被害人包时并未使用暴力,过程中只有强行拉包行为,而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和行为,结果也是只抢夺了被害人的包(包括包内的财物),因此应当构成抢夺罪。

二、抢包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腿部擦伤,不构成转化抢劫罪。

本案发生时确实存在被告人抢夺时生拉硬拽的情节,并至被害人被自行车拌倒造成腿部擦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实施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实施抢夺行为中,并不存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对于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确实存在抢夺时生拉硬拽的情节,也存在将受害人拉到在地,并造成腿部擦伤的情况。但这些仍然不构成转化的条件。从案卷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害人伤情只有腿部的表皮擦伤,并未构成轻微伤,另外我们都知道法医学中重伤、轻伤、轻微伤都是有特别规定的,并不是民间普通公民认定的含义,而且对于构成上述伤情的,在法医鉴定书中都会给予最终的结论性认定。本案中伤情证据——照片,只是表皮擦伤没有构成轻微伤。

综上分析,辩护人认为控方认定本案为抢劫罪是不准确的,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判处二年以内刑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王某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财物,应认定为抢夺罪,并考虑到王某积极认罪、悔罪,初犯,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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