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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罪犯殴打管教民警不宜认定妨害公务罪(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1-04-07
在押罪犯殴打管教民警不宜认定妨害公务罪(检察日报) 2011年04月02日 来源:检察日报 在押罪犯之间发生冲突后,有时出现不服民警劝解、管教,甚至殴打管教民警的情况。对此有人认为,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支配数个不同的罪过,殴打管教民警行为既构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也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断。也有人认为,该行为系破坏监管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规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断原则,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该行为系法规竞合,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的根本差别是: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的关系时,是法规竞合;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想象竞合。

就破坏监管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条内容来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罪状描述,既包括在押罪犯聚众闹事等扰乱、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也包括殴打监管人员的行为。而殴打监管人员的行为,就自然包含妨害公务的性质。因为监管场所的管教民警,不同于妨害公务罪所描述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依法履行的主要职责就是全天候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监督促进在押罪犯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任何对这种监管秩序的破坏,都应该视为对管教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妨害。因此,在押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的行为,就是以暴力的方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这一法定职权的阻碍和破坏,故构成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因此,破坏监管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之间存在着部分重合的关系,两者之间应当是一种法规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断,由于破坏监管秩序是特别规定,妨害公务是一般规定,故在押罪犯殴打管教民警的行为只能适用破坏监管秩序罪,而不宜适用妨害公务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刘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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