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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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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 质证意见
更新时间:2016-04-12

对《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

质 证 意 见

一、总体质证意见:

该证据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方法错误,鉴定文书瑕疵,鉴定意见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分述质证意见:

1、鉴定程序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外委托鉴定应先由当事人公开选择机构,再向被选择的机构发出委托书,而该报告的委托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鉴定单位确认笔录的时间为20151229日,对外委托书的签发时间是20151210日,且鉴定报告第3页受理日期也为20151210日,即在没有经得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已经就开始委托了鉴定机构,鉴定主体选择失去了其公正鉴定、回避鉴定等程序合法的根基。

2)、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8条、第5.14.2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条文说明第5.14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需要现场提取检材的,应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现场勘验应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委托机构询问当事人应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等。而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在20151229日勘察现场、提取检材、询问当事人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通知委托人到场组织、主持、见证,不符合程序方面的规定。

3)、根据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7.1.13条规定,对既有建设工程修复造价鉴定,由鉴定人确定修复范围,按照委托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修复设计方案,考虑既有建设工程修复的施工特点,确定修复造价。而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只具有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并无设计资质,委托人没有向鉴定人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复设计方案即委托鉴定人鉴定修复费用,不符合鉴定程序规范,即鉴定人的修复费用鉴定没有事实根据。

2、鉴定方法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七条、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4.1.3条规定,送检资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确认或法院调查核实,而该鉴定报告第四项第3条及第五项第2条,均以当事人在勘验现场的叙述话语作为鉴定资料,进而得出鉴定意见,系鉴定方法错误。当事人在勘验现场的叙述,因为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能作为送检材料,不能作为判断现场防水施工高度的鉴定依据。鉴定机构只能根据当事人现场的叙述初步得出防水高度不符合规定的预判,必须进行现场抽样检查,才能得出防水高度是否合规的意见。鉴定机构并未在现场对防水高度进行抽样检测,仅凭当事人叙述得出的鉴定意见因为鉴定方法的错误而不具有证明力。

2)、根据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11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条文说明第3.11条规定及日常生活常识,抽样检验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作为抽出物质的一部分作为整体的代表,必须达到不少于总数30%且不少于10件的要求,而该鉴定报告第四项第2条及第五项第3条,根据在一间房间卫生间一处取材一份的测量数据,得出整个几十间被检项目防水材料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结论显然是武断和不科学的。

3)根据鉴定报告所附的资质证书来看,鉴定机构不具有设计资质,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涉案项目的维修方法,鉴定人只能得出第六项第2条那种“卫生间防水层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维修”的不可操作的“维修方法”鉴定意见。设计图纸是在墙壁空白的情况下设计的,维修方法应该考虑拆除现有物质以及局部进行拼接等特殊情况,给出详尽的方案,如果凭借设计图纸就能进行维修,那委托人要求鉴定维修方法就没有用处,所以鉴定机构出具的维修方法鉴定意见因没有资质而出现方法错误。

3、鉴定文书瑕疵:

根据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8.2.5条、《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编号处应该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钢印,落款处应写明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证号,附件中应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附件中的证照必须是彩色复印件,而该鉴定报告编号处没有盖印而且正文处编号与封皮编号不一致,正文标题与封面标题不一致,落款处没有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号,附件中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附件中的证照复印件不是彩色的。这样存在很多瑕疵的鉴定文书很难说它具有严谨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如作为证据采信很难有说服力。

4、鉴定意见无效:

(1)、根据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8.2.3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不得作出法律结论,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而该鉴定意见第六项第1条确定壁纸的开裂原因时,叙述为“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不满足卫生间防水层泛水高180mm的要求”,该叙述中得出了法律结论,即壁纸开裂是因为施工方没有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造成的,该意见确定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鉴定意见无效。理想的叙述方式应为:现场勘测的卫生间防水层泛水高度为若干米,不满足卫生间防水层泛水高180mm的要求。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到2005101日,废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中院在确定鉴定单位时,告知当事人适用已经废止的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中的内容选定鉴定机构,规定只能协商选定鉴定单位,剥夺了当事人主张按照陕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指定破产管理人和拍卖机构实行在本院名册内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方法随机选择的权利,事实上也造成了中院已经向鉴定机构发出了委托书,才让当事人协商,最终协商的结果是已经确定的鉴定机构的事实。

综上,被告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证据效力,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代理人:王晓光 律师

2016315


该质证意见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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