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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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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之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介入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16-04-11

【案情简介】

20158月的一天,李某来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其称自己的妻子在投资理财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其通过朋友推荐寻求盈科刑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连蕊律师耐心听取了李某陈述,李某夫妻二人育有一名未满三岁儿子,儿子不幸患病,妻子被羁押前一直由妻子照顾,现在妻子被刑事拘留后,儿子无人照料,病情也不断加重,李某介绍了其妻子从事工作的情况,希望委托律师尽快会见了解案件情况,争取为妻子办理取保候审。连蕊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为嫌疑人详细介绍了本罪名的法律规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如何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会见结束后与预审承办警官沟通了律师意见,提出了多个有利情节,并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办案机关于今日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李某之妻走出看守所。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评析】

刑事案件中,亲友一旦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往往茫然不知所措,心急如焚却又无能为力,此时聘请律师便成为维护嫌疑人权益的最好选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应在此期间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等法律服务。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专业的律师会见。律师会见的专业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律师会见并不仅仅是一个“传话筒”,而是要利用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结合案件事实,捕捉有利情节,告知嫌疑人如何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及应有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在其妻子被刑事拘留后,马上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使得律师在刑事拘留的黄金期间内及时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情况后与侦查机关沟通律师意见,案件最终没有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便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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