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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蕊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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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审判阶段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16-04-12

取保候审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羁押。司法实践中,案件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较为常见。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时,大多数情况下此时的强制措施已为逮捕,这个阶段由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是为少数,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则更为鲜见。本律师刚刚办理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即是基于律师对案情的透彻分析后,在审判阶段,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律师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本案中的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指控其受贿的金额为十五万元,但是连蕊律师通过核实本案的证据材料,认为部分数额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认定的受贿数额为三万一千五百元,且鉴于本案中存在其他同案犯需要提交补充证据的特殊性,继续关押,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羁押期限过长,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提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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