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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恒飞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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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债务的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6-04-09

违法债务的举证责任

案情:

被告尚某曾以房贷抵押贷款到期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荆某借款18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9月中旬。但事后,被告没有按约偿还借款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庭审:

庭审时,被告承认拿过原告18万元,但否认此款系因还房贷所借,声称此款是原告企图拉拢自己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投资款所以,被告认为该债务应属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原告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

本案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8万元及逾期利息。

观点: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与其他案件略有不同的是,被告以借款用途违法为由,抗辩原告诉求。那么,被告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本案的债务被认定为非法债务,那么法院就很可能会驳回原告诉请。但问题是,被告除了口头辩称债务非法之外,并无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被告要想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收集相关证据,否则败诉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法服专线:138519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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