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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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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涉嫌妨害公务 经律师辩护无罪释放
更新时间:2016-03-31

袭警涉嫌妨害公务 经律师辩护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20161月初某日,外来务工人员张某某与众工友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附近某大学附近,向工程承包方讨薪。期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民工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在处警过程中与情绪高涨的民工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部分警察轻微受伤。后南开区公安局出动上百警察到达现场,将涉案人员进行控制,六名民工因袭警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南开区看守所。案件发生后,嫌疑人张某某的家属到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范律师办理该案,为张某某进行辩护。经过二十天左右的努力,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决定撤销案件,无罪释放张某某。

【律师点评】

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能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之中,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对公务人员实施了暴力或者威胁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系行为犯。这种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其他人员实施这种行为,不构成本罪。从量刑上来讲,构成本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以单处罚金。

近几年,天津市的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比较频繁,尤其是针对公安民警的妨害公务案件相对较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能遇到这类案件,通过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罚或者更好结果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二、在本案中,律师重点提出了哪几点意见,从而获得了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

律师介入本案后,首先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本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得知本案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甚至有可能撤销案件。接下来,律师到案件的主办单位找主办警官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相关的法律意见。在提交的法律意见中,律师主要表达了以下观点: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本案系因民工讨薪引发,社会敏感性较大。在此次事件发生之前,该群民工已经多次到该地讨薪未果,也曾多次报警,报警后一直能听从民警对该事件的处理,均未与民警发生冲突。此次事件未经预谋,系情绪激动偶然发生,嫌疑人张某某不是案件的组织者和主要参加者,主观恶性较小;其次,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在该事件发生过程中,一开始张某某并未参与其中,后在警察身后对警察有拉拽行为,在警察对其进行劝导后,张某某没有继续与警察发生肢体接触;再次,从本的后果来讲,只有一名警察受伤,也未鉴定成轻微伤,嫌疑人张某某直接拉拽的警察也毫发无损。综上三点可以说明,张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二)从案件起因来看,出警民警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嫌疑人张某某所述,出警民警到讨薪现场后,讨薪人员中有人拿手机拍照,民警不让其拍照,但该民工不认可,说要留证据,继续拍照,民警上前抓民工手中的手机,才引发后来的妨害公务行为。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见到执法警察在类似的执法过程中可以阻止现场人员使用手机进行拍照的规定。在本案中,出警人员虽在执行公务,但不应以言语和行为阻止现场人员使用手机拍照。年关将至,现场民工五十多天讨薪未果,情绪激动,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见警察不为自己主持公道,却首先制止自己的拍照行为,不良情绪控制之下,才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但不能否认,出警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

经过律师与主办警官多次沟通,公安机关最终作出决定,决定撤销嫌疑人张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嫌疑人张某某被无罪释放,羁押期限予以行政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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