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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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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多次入户盗窃 经律师辩护获轻判
更新时间:2016-03-30

多次入户盗窃 经律师辩护获轻判

【本站讯】: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天津市某某区几个小区内接连入室盗窃,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初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趁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一住户内无人之机,采取技术开锁方式撬锁入户,窃取人民币4500元及iPad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4年10月至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采用同样的技术开锁方式分别进入三家住户,分别盗取现金50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和美的电压力锅一部。经鉴定,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美的电压力锅价值人民币500元。

经部分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并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经天津市某某区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多次入室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以盗窃罪处罚。依法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对第一起案件有坦白情节,并如实供述后三起案件,当庭自愿认罪,并被动退赃、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历史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律师工作与主要辩点】:

辩护律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与努力:

第一,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仔细阅卷,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无罪辩护是每个被告人家属都希望看到的,但不基于案件情况的无罪辩护往往起不到好的效果,刑事司法实践中,罪轻辩护更为常见,也更为实际。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这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阅卷了解到,本案案发是源于后三起案件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王某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盗窃案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王某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不构成自首,但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积极与被害人调解,达成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律师通过积极与各被害人进行调解,给各被害人做工作,使得各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根据量刑规范化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法官考虑到本案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在王某具有“多次”、“入户”等诸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认可与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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