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巍律师
江苏-苏州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2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我为哥们两肋插刀---谭某故意伤害罪
更新时间:2011-07-18
本文出自刘巍律师官方网站(苏州刑事诉讼辩护网) 对法律的无知以及为哥们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而在整个过程中并非为谋利而出手扰乱社会秩序。法律的功能并非仅仅是惩罚犯罪,其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教育已经犯罪的人,并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刑事律师办案感言

谭某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本人担任谭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为维护法律赋予被告人合法的辩护权,结合本案的相潘某关证据及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如下不符合事实。

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谭某纠集潘某证据不足。

我们注意到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当中没有关于被告人针对潘某的辨认笔录,同时也没有潘某对谭某的辨认笔录,同时,在上述两人的笔录中也充分表明上述两人并不认识,因此不存在被告人直接纠集潘某的事实,而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却认定谭某直接纠集了潘某的事实,应当予以纠正。

2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涉及三人均系首犯,不符合事实。 本案是两方聚众斗殴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所谓首犯应是两方的首脑,既然成为首犯,应当具有首一性,就本案来将只有两方,也是矛盾冲突的集中点,即本案的第一第二被告,而被告人谭某应属于被纠集对象,只能是积极参与的主犯而非首犯,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
二、 被告人在事实故意犯罪时情节相对较轻,应予以酌情较第一二被告处以较轻刑罚。 1、 被告人谭某本人系被纠集对象,其自身与对方并没有利害冲突,在参与过程中虽然聚集了两人,但大多数人的参与与其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2、 被告人没有为他人准备作案工具,相反棍棒及手套均是第一被告自行购买,在打斗过程中参与时间较短,且没有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伤亡。 3 、主观恶性较低,参与斗殴完全出于对法律的无知以及为哥们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而在整个过程中并非为谋利而出手扰乱社会持续。 三、被告人谭某案发以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谭某在司法机关侦察过程中以及今天的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谭某属于初犯偶犯,且父母双亲年事已高且无人照顾,希望法庭给予他从轻的机会,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六 、从斗殴双方来将,本案有一特殊现象,由于一方积极自首,使得一方参与斗殴的人员都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法律惩罚,司法机关如在量刑时能够给予从宽处理,相信将极大的感召其它参与人员尽快自首接受法律的审判,其意义将远远大于单纯的对主动归案的被告人科以重刑。 我们相信法律的功能并非仅仅是惩罚犯罪,其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教育已经犯罪的人,并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虽然本案的后果较为严重,但客观归罪的思想已经被擯弃,恳请法庭能在15年有期徒刑以下给予其量刑。

此致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刘巍 律师 2011年1月20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