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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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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合法的手段讨要合法的债---沈某非法拘禁罪
更新时间:2011-07-18
本文出自刘巍律师官方网站(苏州刑事诉讼辩护网) 证据,要尽力和对手了解得一样多或者更多。如果律师没有掌握有关的全部事实,并以事实作为其辩护的基础和出发点,那么即使律师再热情无畏、雄辩滔滔也是空中楼阁,无所用处。 ---刑事律师的办案感言 沈某非法拘禁罪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我本人担任沈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应当酌情相应减轻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害人为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大量向被告人沈某借款,上述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被害人将借款均用于赌博,又无力偿还,其行为本身已经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只是被告人在解决上述债务纠纷时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段,而且本案不涉及法律不保护的利息部分,只是本金部分。但勿用置疑的是正是被害人超出偿还借贷能力的举债行为是本案的起因,最终在被害人根本无法还款时,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为此,被害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 、被告人非法拘禁的情节较轻,被害人在人身自由方面只受到部分限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1、 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同行同住其间,其随身携带了移动电话,可以直接对外联系,甚至报警求助,但被害人并没有这么做,究其原因在于,正如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提到的:“我没有想到报警,不到最后一步是不会报警的,我当时想他会放我走的,所以我没有报警。(公安卷157页)”“我提出来出去想办法借钱,他同意我出去借钱,但要有人跟着”(公安卷158) 2 、出于某种原因,被害人本身并不急于离开所谓的拘禁地。一是钱没有还清,回家没有面子,此外其走到那,债权人跟到哪,其感觉无法解决问题前还不如和被告人呆在一起,尽快筹到钱解决问题。对于这一点在检察卷第15页,被告人沈某有如下供述,“刚开始沈某跟小阿哥讲到他家里,小阿哥不肯回去,讲家里朋友知道没有面子,所以不肯回去,后来小阿哥也没有提出来,,此后,也单独出去过,没多久也回来的。” 3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被限制人身自由,只是被要求走到哪里,有人就跟到哪里。这实际上社会上流行的“三同”索债的方式,与典型的非法拘禁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虽然它也会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甚至身体禁锢,但在某种程度上他是自由的,甚至可以拨打电话予以求助,关于上述事实有沈某在检察卷15页第三行可以反映出,公安卷薛某的证词中;以及沈某公安卷108页中《“他可以自由打电话,到外面吃饭,或者别人来见面,反正我们总有人跟着”》 4、虽然在本案中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但多人在笔录中证实,用拳击手套打被害人并非要伤害对方,而只是为了吓唬对方,况且戴手套打人本身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被害人受到伤害。根据法医学鉴定书,被害人只是轻微伤害结果,后果并不严重。 5 、在检察机关的举证中虽然出现了刀具, 但起诉书并没有指控被告人用刀恐吓他人的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虽然犯赌博罪,但其聚众赌博数额刚刚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就指控部分的赌资赢利均已上缴法院,并愿意依法缴纳罚金,据此,上述罪名请求法院按照最低刑期量刑。 四、此外,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极大的减轻了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其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引起的。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考虑其行为的可以从轻的方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刘巍律师 2011年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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