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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判一百,法院判一万
更新时间:2011-03-26

证据决定一切:仲裁判一百,法院判一万

胡小姐2006年8月到某民营医院工作,当时未签劳动合同。2007年11月,医院突然要求胡小姐离职,并立即办理有关手续。胡小姐被迫在医院的《离职通知书》上签了字。事后,胡小姐提起劳动仲裁。由于证据不足,医院格式化的《离职通知书》含义模糊,医院应诉后又补了一个关于同意胡小姐离职的文件,仲裁委员会认为是胡小姐主动要求辞职,裁决驳回了胡小姐的大部分请求,只判医院支付一百多元的加班费和补办社保。胡小姐不服,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本人代理案件后,安排胡小姐与医院领导通话并进行了录音,又申请了知情人出庭作证,胡小姐也回医院拿到了医生排班的考勤簿作为加班的证据。这起在仲裁阶段近乎惨败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在西乡塘区法院实现了大逆转:法院认定是医院领导要求胡小姐离职,判决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468元,加班费6477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619元。合计1万多元。胡小姐终于讨回了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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