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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强律师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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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阋墙,巧用证据规则反败为胜
更新时间:2021-12-18

2016年5月,黄某与大哥共同出资在村里建起了一栋七层楼房。2018年黄某一家迁往南宁。只有大哥一家在此居住。2019年,因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该楼房被拆迁。黄某的大哥对征地部门称被拆迁的楼房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存在共有人。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把征收该楼房以及土地的拆迁补偿款一百多万全部支付给了大哥,黄某得知后要求分配自己应得的补偿款,大哥予以拒绝。

黄某委托本人代理起诉。本案当地政府在征地拆迁时已经认定此楼为黄的大哥所有。黄某称建房期间多次向大哥汇款出资建房。起诉后本人申请法院调查大哥的6个银行账户,发现有的账户是他人的,无法查询,大哥名下的账户没有黄某汇款建房的记录。黄某主张和大哥共同出资建房,但提交的证据只有3万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大哥在拆迁后给黄某汇款20万元的转账记录(但大哥称这是其他合作项目的还款,黄某的妻子居然也承认双方存在其他合伙项目)。在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大哥在第二次庭审中为了进一步解释20万元汇款,意外的承认开始是兄弟合伙,后来汇款20万让黄某退出合伙,本人立即抓住这一破绽,主张举证责任转移。最后法院采纳了本人的意见,认定:黄某和大哥合伙建房,大哥主张黄某中途退出合伙,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黄某分得55万元拆迁款。大哥上诉以后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黄某这起本来败局已定的共有财产分割案居然起死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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