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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人复制盗走七十万,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1-03-26

银行卡被人复制盗走七十万,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责任

柳州的魏先生于2004年2月19日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作为个人结算帐户。此后一直随身携带,从未外借。2009年8月15日夜晚22:30许,魏先生忽然收到手机的短信息提醒,发现该卡于当日22:30左右在澳门被人分别取款消费了632358.09元 和81303元!而该卡就在魏先生身上!魏先生往当地派出所报警。并要求银行赔偿该损失,银行拒绝赔偿,理由是不能排除是魏先生的家人持卡在澳门消费,如确系他人复制银行卡,则该案为刑事案件,盗取存款的是犯罪分子,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魏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人代理案件后,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调取派出所的报案记录,证明案发后半小时银行卡仍然在魏先生手上,澳门与柳州相距数百公里,两地也无直达航班,银行卡不可能于消费和报案相隔的短短半小时之间飞越这一距离。因此,在澳门消费的卡必定不是原告自己持有的银行卡。针对银行所称的刑事案件不应承担责任的说法,本人指出,银行与储户之间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对储户提供安全的使用银行卡的环境的责任,对储户的信息有保密义务。因此银行的系统安全有问题,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密码被破译,银行应承担责任。而从刑法的角度看,盗取人与银行之间是刑事法律关系,与储户无关。储户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来承担。作案人侵犯的是银行的利益,而不是储户的利益,银行不应将损失转嫁给储户。

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令人遗憾的是,魏先生近年曾多次将该卡交给子女使用,银行方面搜寻了近年的档案,终于从前年的业务档案里找出了其儿子和女儿取款的记录,银行方面借此认为魏先生违反规定泄露了银行卡密码,是导致存款被盗的另一原因,法庭也支持银行的这一观点,最后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赔偿客户一半的损失(按照柳州法院判例是客户对泄露银行卡密码承担50%的责任;而南宁法院的判例则是30%,本人在南宁也有类似案例)。后双方均接受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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