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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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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经济纠纷仲裁裁决
更新时间:2016-02-29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 请 人: 德州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山东省)德州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申请撤销事项:

申请人不服大连仲裁委员会【2012】大仲字第xxx号裁决书,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以下内容:

1. 撤销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合同价款8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裁决;

2. 撤销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22861元的裁决;

3. 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大连仲裁委员会在【2012】大仲字第xxxx号中,裁决由申请人xxx有限公司返还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80万元价款及违约金超出了仲裁协议范围。理由如下:

一、该裁决事项必须受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及xxx2011xx日签订的《空调供货及安装协议》内容的约束。在该合同中、申请人德州xx有限公司具有交付设备并负责安装的义务,但在合同中没有任何有关体现xxx集团有限公司返还80万元价款的义务。因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的原因、致使该合同未能最终确定标的物的具体型号、数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申请人德州xxx集团有限公司并未违约,更没有给大连xxx有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退一万步讲,即使德州xx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也不应由其返还80万元的价款。这80万元的价款损失是由xxx涉嫌犯罪的个人行为所造成,与德州xxx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德州xxx集团有限公司返还80万元价款的约定,因此裁决德州xxx集团有限公司返还80万元价款已超出了合同内容。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为了解决因执行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绝不能超出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范畴,而该裁决的内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故而该裁决明显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二、被申请人大连xxx有限公司80万元价款的损失是由xxx造成的。xxx因涉嫌犯罪、其对收取被申请人大连xxx有限公司80万元的价款有返还的义务,其侵权行为是造成80万元价款无法返还的唯一原因,xxxx的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德州xxxx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xxx与德州xxxx有限公司对大连xxxx有限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德州xxx有限公司没有替xxx返还80万元价款的义务,在《空调供货及安装协议》中,德州xxx有限公司有供货安装义务,但并不必然得出德州xxx有限公司对于xxx因涉嫌犯罪所取得的80万元价款承担返还责任。因合同约定而发生的债务属合同之债,因犯罪而产生的债务是侵权之债,属于法定债务,在《空调供货及安装协议》中没有约定德州xxxx有限公司承担返还80万元价款责任的情况下,裁决德州xxxx有限公司承担合同之债明显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综上,大连仲裁委员会【2012】大仲字第xxx号的裁决已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德州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xxx有限公司及xxx签订的《空调供货及安装协议》合同中有关仲裁协议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仲裁法解释》第十九条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之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上述申请,请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德州xxxxx有限公司

2014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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