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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涉嫌参与抢劫宝汽马车,经有效辩护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更新时间:2016-02-27

因受公司指派收回抵押物,被指控涉嫌参与抢劫宝汽马车,由刑事拘留到证据不足不批捕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恢复自由

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案情简述】

S市H区警方以涉嫌参与抢劫宝马车案对甲某(本案当事人),以抢劫罪立案侦查,于2015年X月以涉嫌抢劫罪,对甲某刑事拘留。

【关键词】抢劫罪 刑事拘留 证据不足 不批捕 取保候审

【辩护过程】

本案涉嫌的抢劫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条款,如果罪名成立,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某被刑拘后,甲某的亲属委托邹广杰律师为甲某辩护,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甲某,了解了涉案的情况,对其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辅导。通过对会见信息、收集的书证材料归纳整理,形成了不应批捕的律师意见。在案件报报捕到检察院时,及时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和多组证据材料,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甲某没有参与抢劫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认定甲某涉嫌抢劫罪不能成立,对甲某不应批准逮捕。

1.本案中甲某没有不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不良企图,甲某的参与是受借款出借人委托收回抵押物,是按公司安排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对甲某来说,不存在与丙某等人共同抢劫的故意。2.丙某等人将抵押物宝马汽车强行开走控制,是行使抵押权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为抵押权人自行行使抵押权索债从法理上说是本能的、自然的、自力维护抵押权的行为,其与无任何债因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3.结合情节分析,后果并不严重,情节轻微。如果甲某的行为一旦认定为抢劫罪,就要在十年以上量刑,这样的结果显然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违背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效果】

H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的最后期限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X月以证据不足对甲某不予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甲某重获自由。黄金救援37天,之所以“黄金”,是因为37天内将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把握好辩护时机,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尽早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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