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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6-02-24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培丰镇 村 组 号,电话
被申请人: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电话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 号
申请撤销事项:申请人不服邵阳仲裁委员会邵仲裁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申请人于2010年7月10日交给被申请人定金2万元,2010年7月23日交给被申请人购房款叁拾贰万叁仟元,同日交办房产证的税费贰万伍仟陆佰捌拾柒元,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购房合同的约定。
购房合同第十一条对房屋的交接作了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可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然没有通知申请人交接房屋,仍然没有把房屋交给申请人使用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多次找过被申请人交房,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申请人领到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之后,申请人找被申请人要求交房,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答复是房子已被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出租出去了,现在无法交房。然而,邵阳仲裁委员会竟然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
申请人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邵仲裁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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