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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刑事辩护
更新时间:2022-10-24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某连,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某某市场,身份证号,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2022)湘0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陈某连进行定罪量刑,并根据陈某连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家庭处境适用缓刑。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陈某连进行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一、从侦查机关对陈某连查明的全部案件事实看,陈某连因法律经验、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抱着侥幸心理,用自己银行卡、微信帮助姚某雄走了一下银行流水,转了一下账,完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全部法律特征,完全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因此,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陈某连进行定罪量刑。

二、公安机关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陈某连进行侦查调查取证的,是检察院改变了侦查机关原定的犯罪性质的。

三、陈某连一案涉及的其他违法、犯罪的同案犯,都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判刑或者给予治安处罚的。同案犯赵某雄(陈某连丈夫)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十个月,陈某胜、徐某军、钟某杰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治安处罚的。根据同案同判的法制统一原则,陈某连也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

四、从本案查明的陈某连的整个案情看,陈某连是太相信太轻信自己的熟人老乡姚某雄了,加上缺乏法律经验和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稀里糊涂地就把自己掉进了犯罪的陷阱里去了。

五、陈某连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带有三个小孩一个只有8岁、一个11岁、一个13岁,父母都是七十以上的古稀老人,客观上是上有老下有小;法律既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也是用来教育挽救人的,如果既能达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又能达到教育挽救感化犯罪的人,不产生不溢出次生不良影响,那就太好了!太完美了!根据本案陈某连的案情、陈某连的主观恶性、陈某连的具体家庭处境,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陈某连适用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辩护律师:邓琼泉

2022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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