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史智兴律师
福建-福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22
好评人数
225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为黄某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
更新时间:2016-02-23

史智兴律师为黄某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

——检察院不批捕决定

案情简介:

黄某因在网上从事淘宝、游戏卡代充值等业务,20155月底6月初,黄某受其曾代理两三个月的上家雇请在网上帮忙充值由上家提供的支付宝帐号密码等充值、转账业务,并由上家老板支付充值金额的2.5%作为报酬,201612月28日黄某因涉嫌诈骗被杭州西湖区警方刑事拘留。家属在万分焦急之下委托本辩护人作为黄某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西湖区看守所会见黄某,了解相关案情和事实产,了解到本案认定黄某涉嫌诈骗定性是错误,若认定黄某在网上帮忙从事支付宝帐号充值业务属违法,也不应构成犯罪。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在根据了解的相关案情后,及时在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捕期间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A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最终由公安机关对黄某兄弟俩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此案黄某涉嫌诈骗罪,家属在黄某被拘留后通过多方了解认为黄某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触犯经济犯罪,包括诈骗、套现、非法经营等罪名,家属在束手无策下,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予了解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及相关案情事实,并在侦察阶段通过律师专业的判断、法律分析及及时有效地辩护工作,在家属觉得无望之下,依法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此案从当事人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到嫌疑人重获自由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最终检察机关以黄某不存在诈骗罪的事实而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最终案件的结果也印证了本辩护人的这一办案思路,也印证了在侦查阶段请律师及时介入为嫌疑人辩护的重要性。

附:此案李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如下:

法律意见书

2015)闽名律见字第193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父亲的委托及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史智兴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黄某提供法律帮助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本律师现根据了解的案情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听取并入卷为感。

关于黄某涉嫌诈骗一案,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于20151225日上午在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了解了相关案情。因黄某涉嫌诈骗罪名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由侦查机关向贵院报请批捕中。

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基本案情:黄某在网上从事淘宝、游戏卡代充值等业务,20155月底6月初,黄某受其曾代理两三个月的“卖家老板”之雇请在网上帮忙充值支付宝转账业务,并由“卖家老板”支付充值金额的2.5%作为报酬,黄某在慎重问询及试验支付宝充值卡号的合法来源及属正规卡性质后才同意帮忙代充值,直至被抓。根据上述陈述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黄某没有涉嫌诈骗的主观动机、也没有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敬请检察机关能对黄某不予批捕。

1、本案中黄某不存在诈骗的主观犯意。通过了解的案情,黄某仅帮助其代理过的卖家老板(支付宝名:吴某,以下称卖家老板)从事支付宝卡号代充值业务,其并不知情卖家老板提供的支付宝充值卡号的非法来源。相反,黄某虽然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但其仍有淡薄的法律意识,其在受雇卖家老板前,在慎重问询及试验支付宝充值卡号的合法来源及属正规卡性质后才同意帮忙代充值。本案中虽然卖家老板及其上家可能涉及到从事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但黄某对上述违法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也没有与他们共同犯罪的犯意,应该来说黄某根本不存在伙同他人或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诈骗的主观犯意。

2、根据黄某所述的案情,本案中黄某不存在诈骗的客观行为。黄某仅受卖家老板之雇请在网上帮忙充值支付宝转账业务,并从中赚取2.5%手续费作为劳动报酬,该业务与网上进行手机话费、游戏卡等充值业务性质相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黄某在从事该业务之前,也向卖家老板核实过支付宝充值卡号的合法来源及正规性质后才同意帮忙充值。在实施充值业务期间,黄某不存在与卖家老板及上家进行合谋实施其他诈骗等违法行为,也不存在明知卖家老板是诈骗取得的支付宝充值卡而提供帮忙充值转账的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3、黄某没有参与卖家老板及上家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了解的案情,本案中黄某充其量是被其他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利用的一名无知受害者,其对卖家老板及上家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一无所知,其不存在明知而提供帮助的行为,更没有参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其因涉嫌诈骗被立案刑事拘留,但通过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取证是可以排除其涉嫌诈骗的犯意及行为,恳请检察机关能对本案不批捕并责令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4、黄某被拘留羁押后积极配合侦查,态度较好,其在此次事件中,完全是被利用、受雇于他人,涉嫌本案是缺乏法律意识,属工作生活所迫。因仅是帮忙从事代充值业务而赚取2.5%手续费作为劳动报酬,并非获取非法利益,不存在犯罪的主观犯意,没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现侦查机关依法将本案报请检察机关进行批捕,敬请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本事件中是否符合诈骗罪名的构成要件,黄某不存在诈骗或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的主观犯意,没有与他人共谋诈骗或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的客观行为,本案不排除黄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为工作生活所迫而被人利用从事支付宝代充值业务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对黄某以诈骗犯罪立案定性,完全是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相违悖。辩护人希望也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本着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查明黄某涉案的主观意识及客观行为,能对黄某不予批捕,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谢谢!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

法律意见人:史智兴律师

(黄某的辩护律师)

间:2016125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