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赵某的承包地被用于某县企业厂房建设,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后因赵某怀疑其承包地是否被合法征收、某企业是否违法占地、占地补偿是否合法,赵某委托我所代理该案。
刘保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承包地被征收事项,和委托人一起到某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在该局档案室中,通过调查该批次征地的相关卷宗,知悉了征地的文号、批准的补偿标准。更重要的是,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有委托人的签名和手印。经向委托人核实,确认签名和手印是真实的。据此,我们得出,委托人对征地一事是知情的。
那么,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呢?
通过阅卷得知,该批复组卷报批的时间是2014年11月,该批复批准的时间是2015年1月7日,卷宗内的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年产值标准计算的。但是,河北省《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是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因此,补偿标准适用的问题也是本案的关键。按照年产值计算,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是59660元/亩,申请人赵某获得的补偿是86000元/亩,按照征地区片价的最高标准是122400元/亩。
到底适用哪个标准,关乎委托人是否获得了足额补偿。我们于是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查询申请,请求查询被征地块的征地区片价。经查询得知,被征地块的征地区片价是56473元/亩。
至此,申请人提出的补偿问题调查清楚了,申请人不再就该问题提出异议。
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
根据《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明确规定“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0.4亩”为享受养老保险对象。赵某本次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大于0.4亩,暂不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经向赵某说明情况,赵某对此不再主张。
作为被征地农民,赵某关心的是征地的合法性和补偿的落实情况。本案中,刘保军律师通过详实的调查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积极的和当事人沟通,对他有疑问的地方,结合法律的规定和事实进行耐心的讲解,最终解开了赵某心中的疙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