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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萍萍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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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践经验探讨一下劳动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3-14

劳动纠纷不仅是民事案件最常见的案件之一,也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的问题,劳动案件的特点是普遍、复杂,多样,涉案金额相对少等特点,下面来说说几类劳动纠纷案件:

1、拖欠工资问题;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类案件应该说少多了,但是民工工资和个体户的员工工资拖欠问题也是很普遍的。这类案件往往是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没有计算工资的标准,或者没有用工资格等原因造成的。从近年来本律师办理的这类案件来看,律师要做的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搜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是调查用人单位的资质,三是与用工单位积极沟通。新的刑法修正法通过恶意拖欠工资构成犯罪后,这个问题也将得到很好的解决,劳动都在实践主要是要注意用工单位的资质问题及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就行,如果职位比较高的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审核。

2、社会保险问题:这个纠纷应该是最普遍的,主要是因为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各地政策不一,又比较复杂等原因所致。但是这个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容易,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就可以通过社保投诉解决。

3、人事档案问题:这类纠纷不是很普遍,特点是比较难以操作,主要涉及退休问题,一般要聘用比较有经验的律师处理。这里举两个办理过的人事档案纠纷:

一、林某原在某国有单位工作,后因企业改制出国,档案一直在单位,退休前找个原单位办理退休问题,但单位回复找不到档案。后来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档案,但是已经过了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而单位又不承认档案丢失过。本律师接到此案后与当事人的原单位沟通过,原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回答的是这个问题他也不能完全做主只能让法院判决。后来律师能过多方举证,证明无论档案是否丢失,档案在办理退休问题是存在过错的,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补充档案、补缴保险等方式为我的当事了补充了保险,此案得以完满解决。

二、王某原在某单位工作,后因单位拖欠工资等问题,提出辞职后离开原单位,但档案没有转出。导致新的工作单位没有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某找到本律师后,律师与其单位沟通,单位提出要违约金,因为单位为其解决了北京户口,档案存管单位也认为我当事人违约需要交纳违约金,不办理档案转出。在无法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律师能过到有关管理部门调取用人单位的资质、工商档案,以及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单位的过错,不存在违约金问题,之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我们提出的档案转出的诉讼请求。

三、陈某原在报社工作,后来报社改制成公司,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单位让陈某待岗。经过一待岗就是十年,陈某想起要交社保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档案无法自己交。所以找到档案,档案就把档案给了其个人。然而人才中心及街道办事处都接受个人拿来的档案,须由原单位转出方可,但是原单位拒绝将档案取回,并不再承认陈某是其员工。最后陈某找到本律师,律师能过分析,取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合法解除,单位应当办理合法的档案转出手续,最后法院支持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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