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舒城县某镇的X先生和妻子Y女士协议离婚后独自抚养了孩子小W长达6年多。在这6年里,X先生的家人与小W感情挚深,一家人其乐融融。但随着小W慢慢长大,X先生日益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也不像其母,随渐生怀疑,于是X先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DNA亲子鉴定,结果排除X先生与儿子小W的亲子关系。当接到这个鉴定结果后,X先生全家犹如遭受晴天霹雳,X先生一时间更是难以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差点精神崩溃,羞恼、愤怒之余来到我所找本律师要求委托代理本案,起诉Y女士赔偿他所支付的抚育费用以及给付精神抚慰金。
通过和X先生的谈话,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本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抚养子女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此案中X先生对小W无法定抚养义务;Y女士隐瞒儿子小W非X先生亲生的事实,致使X先生长达6年的时间里在不明真相的情况对Y女士的儿子小W进行了抚养,造成了X先生不应有的负担,理应赔偿X先生抚养孩子小W期间的生活费。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但Y女士在与X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和他人有染并怀孕生子,并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存在重大过错,导致X先生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X先生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于法有据,合理的诉求应达到支持,如果要求过高则的超过部分将不会得到支持。
本律师承办此案后,立即依法调取X先生独自抚养孩子小W期间的相关档案材料,如:幼儿园幼儿手册、学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和小W的医疗票据等。由于Y女士离婚后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中居住,受理法院经过多次前往才将诉状、传票等送达到被告Y女士处。
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的焦点,被告Y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被扶养人小W的抚养费标准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调解仍未果。后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Y女士赔偿原告X先生孩子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判决下达后,委托人X先生对本案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现本案赔偿款早已执行完毕。(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案中人名均用字母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