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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加工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黄熙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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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民事诉状

原告:中山市某某镇某某五金制品厂

住所:中山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工业区某某西路某某号

负责人:吴某卫 电话:135XXXXXXX3

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公路某某工业园A1A2A3A4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球 电话:87XXXX2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601650.63元、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44396.15元(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630日计算2014531日),两项共计746046.78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是一家生产电风扇等家用电器的公司。原告自20074月就为被告提供喷涂加工服务,原告一直根据被告下达的《委外合同明细》履行自己的义务,加工费在完成每次加工任务的当月支付。然而,自20128月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加工费。截止20136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加工费601650.63元。20144月,被告向原告开具3张总金额为601650.63元的支票以支付原告的加工费(加工货款),但是,该支票因被告账户资金不足而遭银行退票。

被告通过开具空头支票等手段长期、恶意拖欠原告加工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压力和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权利,原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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