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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熙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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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组织卖淫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6-01-22

谢某组织卖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谢涉嫌组织卖淫一案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和今天的庭审,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谢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对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定罪量刑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经过仔细审查,我们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谢海是本案卖淫活动的组织者。

1、除同案被告人丁的部分供述之外,本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卖淫女是谢招募、雇佣、引诱或容留的。相反,大部分卖淫女均反映:他们是经过他人介绍找到丁然后加入卖淫队伍的。证人张还反映:丁原来在富都休闲中心做部长,有6名卖淫女之前是在富都休闲中心上班的。

2、本案大部分卖淫女都表示没有见过谢,不能辨认出谢,这也说明谢不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个别证人虽然反映该卖淫场所是谢开设的,但只是凭空猜测,并没有实际依据。

3、本案卖淫女均反映:平时是丁在管理出租屋及卖淫女,丁不仅收取、分配嫖资,还运送嫖客和卖淫女,相关的规矩包括卖淫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也是由丁向他们宣告的,谢并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组织管理。

4、丁不仅供述谢制定了卖淫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而且供述谢负责日常的管理事务并将卖淫所得的收入交给了谢,但是,其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印证,谢本人对此也不予认可,谢甚至供述他本人的工资是从丁那里领取的。

5、丁20141010日明确供述:本案卖淫活动的老板(组织者)是谢和王,他和谢都是帮他们打工的。丁后来还供述王、谢将其每天的工资从100元涨到150元。本案卖淫场所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陈的证言证实,本案卖淫场所系谢所租,租金也是由谢支付的。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的证据只能证明谢存在招揽嫖客的行为并且将其牌号为粤TFS050的小车借给丁运送嫖客和卖淫女,谢既没有纠集、控制卖淫女,也没有对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谢在整个卖淫活动中只是实施了部分辅助或帮助行为,所以,对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责任更为妥当。

谢谢!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黄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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