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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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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诉王某高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
更新时间:2015-12-27

关于李**诉王**、高**、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

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1日,李**通过担保人胡**向被告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民间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多次向被告王**、高**追偿借款本息13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高**及时偿还借款10万元及3万元,违约金2.6元,合计15.6万元。被告下落不明,担保人拒不到庭。1995年5月2日在枣阳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
二、原告观点。
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3%,系重大误解,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借款年利率30%,与合同第四条相符。请求缺席开庭判决被告及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15.6万元。
三、被告观点。
被告未到庭答辩。
四、律师观点。
1、被告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应当予以保护;2、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用以家庭投资经营;3、担保人担保签字后借款人才借款,所以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立案后被告故意逃避责任,不见面,不到庭,特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开庭;5、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并查封被告人及担保人的资产。
五、法院判决。
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判决被告王**、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结果。
原告接到判决书后,心里非常感激,夫妻2人亲自上门叩谢,送锦旗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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