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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学敏律师
河北-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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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
更新时间:2015-12-23

原告与被告系隔街邻居,被告无故将柴草、垃圾堆放在原告所有的墙根处,自作主张占有原告墙根处自生的树苗,并频繁的浇水,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刷墙行为,排水受阻,严重影响地基的稳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清除堆放在原告墙根处、枣树旁的柴草垃圾。

被告主张,1970年左右原告盖房的老房基是我老父亲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对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且经过测量,原告的房屋完全在宅基证在使用范围之内;提交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此纠纷已经过村委会调解无果;相关图片证明被侵权现状。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并认为,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主要是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证实原告依法对其自身房屋享有物权,被告辩称该宅基地系其父亲所有后提供给原告使用,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房屋周围对方柴禾垛等物品的行为已经影响对方对自身房屋权利的行使以及出行方便,原告请求排除妨碍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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