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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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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更新时间:2015-12-18

(一)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基本案情

A公司系B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A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08年3月10日,张XX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XX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A公司。12月29日,张XX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A公司经告知,未就张XX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XX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XX受伤为工伤。A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三)裁判结果

XXXX区人民法院一审,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XX进行油漆施工。XX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XXA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XX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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