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包工头拖欠建材货款6年不给,法院判决被挂靠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3)胶法商字第 xx 号
原告:田某
原告代理人:石新兰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
案情介绍:
原告田某2005年--2007年多次给被告黄某在潍坊的某建筑工地送建筑材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07年之前被告黄某通过挂靠的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部分货款, 2007年7月,黄某收到田某建筑材料后未支付货款,给田某写收到条“xx铭园收到田某红砖多少块,xx公司第16项目部 黄某, 2007年7月25日”,直到该工程竣工后, 黄某也没有支付田某的该部分货款。后田某多次催要, 黄某避而不见。
该案在庭审中,xx集团公司答辩:“某建筑工地是其公司承建,但黄某不是其项目部工作人员,公司账目中从未有与田某有关的账目记载,承认黄某是挂靠他们公司的小包工头,但认为该债务是黄某与田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与他们公司没有关系,且该债务至2013年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黄某未到庭。
原告提交黄某书写欠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的汇款凭证、监理机构存档的施工人员签字的验收材料等证据, 围绕表见代理作为本案的论点。
法院判决: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本案原告交货的地点是xx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黄某与xx建筑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原告也有理由相信黄某是xx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本案法院可以直接判决xx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黄某与xx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是为了xx建筑公司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