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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辩护
更新时间:2015-12-08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某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洞口县人,住洞口县竹市镇*村*组
上诉人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洞口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6日(2015)洞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5)洞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改判王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理由
上诉人王某伟对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是从犯、有坦白情节、累犯,对其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没有异议。
但对洞口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伟同时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并实行数罪并罚不服;认为该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只能认定王某伟触犯一个罪名,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2013年9月26日晚上虽然尹某太、王某兵、欧阳某健、周某等一方与向某、旷某华、刘某、王某伟等一方分别在洞口县城和石江车站附近发生过打架,但这两个地方的打架具有高度关联性,不能把他分开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这样会人为增加量刑,对王某伟不公。具有高度关联性体现在:一是时间在同一个晚上,间隔只有一二个小时,属同一个时间段;二是两个地方的打架都是因为同一件事,石江车站附近的打架是洞口县城打架的延续;三是两个地方主要参与打架的人员也基本一致;因此两个地方的打架应该看成是一件事,做一个罪名定罪,不能人为的把他割裂开来,定两个罪名分别量刑之后数罪并罚。并且上诉人认为2013年9月26日晚上的打架定寻衅滋事罪比定聚众斗殴罪更名副其实,更准确。
上述上诉意见,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采纳。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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