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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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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李子彬谈劳动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1-02-25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喜平,女,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高阁寺夹道2号院1号,身份证号码:410522195403023747,联系电话:15090039775。

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先忠,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1986年2月至2002年3月之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

二、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86年2月份工资和2002年3月份工资共计330元。

三、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86年2月至2002年3月之间的节假日工资1835、57元、休息日工资9975、20元及年终全勤奖,年终全勤奖具体数额参照同单位同岗位职工标准。

四、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60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28800元。

五、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2952、69元+25%年终全勤奖具体数额)。

六、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98210、77元。

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1986年2月份开始在安阳市人民医院妇科、高干病房、康复科等科室从事卫生清洁工作。2002年3月底,安阳市人民医院总务科长杨文彬突然给我们开会说:“由于人民医院领导有特殊用人变化,你们在医院干了几十年,都干得很好,按照医院领导指示,你们在家休息几天,这不是辞退你们,时间不会太久,过几天再通知你们上班的。”后来我才得知,不让我继续上班的原因是从郑州来了一批保洁员。多年来,我多次向人民医院人事科、总务科反映此事,医院只是推脱,没有给以解决。

2009年,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一个新政策规定(5号文件),根据此文件精神,我向人民医院提出为我出具相关手续、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的要求,遭到了被告的拒绝。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应有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喜平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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