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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灿律师
四川-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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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奸淫幼女”嫌犯去罪
更新时间:2015-11-18

18岁的男孩李小(化名)成年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城内“南门口”溜冰场上,他邂逅了美丽而丰满的“少女”小花(化名)。小花身高1.68米,体重超过了100斤。小花和李小一见如故,两人谈爱好,谈现实,谈理想,,从午后谈到了天黑,又从天黑谈到了午夜,越谈越投机,最后两人决定确立恋爱关系。小花告诉李小,她在离城15公里的某镇初中读初二,是住校生,无法回学校去住宿了。两人商议就在附近住旅馆。

在旅馆,两人偷吃了“禁果”。尝到了甜头,两人在短信中互诉衷肠,毫不掩饰初恋的甜蜜和快活。两人隔三差五到外面开房,因为小花是住校生,学校规定,晚自习后住校生不准出校门,小花只得从学校翻墙出来幽会。但“久走夜路必撞鬼”,一天晚上,学校值班老师见小花到深夜都没有回校睡觉,就打电话给小花她妈查问原因,由此“东窗事发”。

小花的家人认为,小花是初二学生,还不到十四岁,李小骗奸小花,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李小的家人向小花的父母提出“私了”,小花家人提出了赔偿数额,李小的家人认为数额太高,不能接受,双方谈崩。

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公安分局根据小花家人的报案,对李小以涉嫌强奸进行了刑事拘留。

小花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接受了询问。在询问中,小花改口说,李小是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强奸。

公安机关认为,小花在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是初二学生,按6岁的入学年龄计算,现在应当是十三岁多一点。李小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小花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当事人有一位亲戚是法官。这位法官说,李小罪责难逃,请律师辩护是白花钱。

嫌疑人家属对本律师进行了法律咨询,我对他们说,李小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嫌疑人家属愿意请我做辩护人来搏一搏。

本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小花的照片和体检身高1.68米,体重105斤的记录。照片中的小花体形长得丰满,脸庞也显得非常成熟,结合她的身高、体重,从而证明一般人都会认为她的生理年龄超过二十岁。

二、李小手机中保存的小花发给李小的数条短信。短信内容都是些热辣辣、充满情欲、连成年人看了也会脸红的肉麻语言,从而证明,小花已是成人的性心理年龄。

三、公安机关对小花的询问笔录和对李小的讯问笔录。证明李小没有问过小花的年龄和小花也未曾告诉过李小自己的真实年龄。

本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意见书中辩护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总结》中指出:“至于个别幼女虽未满14周岁,但身心发育早熟,确系与他人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轻,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还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文件中指出:“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人认为,小花虽然没有满十四周岁,但接近十四周岁,其身心均早熟,一般人不会认为她未满十四周岁。所以,本案缺乏“奸淫幼女”必须“明知”的犯罪主观要件。李小虽然已经成年,但其刚满十八周岁,可塑性强,现在还属于“早恋年龄”,发生性行为,都是男女双方希望发生的结果,女方是自愿的,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李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在向控方提出自己辩护意见的同时,还主动和被害人家属联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谅解,嫌疑人家属也向他们作出了适当的精神补偿。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要求不追究李小的刑事责任,取得了社会、被害人和加害人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最后,司法机关对此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这时,李小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七个多月。李小激动地对本律师说:“胡律师,您是我的再生父母,感激心情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不用感谢我,应当感谢法律,感谢司法机关的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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