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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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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
更新时间:2015-11-10

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楼416室。法定代表人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燕*,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志良,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光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4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田璐参加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峙代理审判员王天水代理审判员田璐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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