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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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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有效利用《律师函》化解当事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5-11-02

案情简述:2015年6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负责完成A公司承接的某工程结构、备料车间厂房屋面彩钢板防水工程,合同约定:工期自合同签订后60天完工;质量标准为涂膜厚度1毫米;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预付工程款30%,整体屋面附加层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30%,屋面防水完成工程总量50%时,支付工程款30%,工程完成并验收后,留2万元质保金,余款一次性结清,质保金待一年后确认无质量问题支付;并就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5年6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变更,其中验收标准改为:成膜厚度不低于0.8毫米;施工日期变更为2015年6月10日;工程总价款增加至1042000元,付款方式未变。

办案经过:2015年9月初,A公司找到笔者述称:其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工程款义务(付款60余万元),然而B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标准完成工程,并以A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中途擅自撤出施工现场。

根据A公司介绍的情况,B公司已完成工程屋面的绝大部分施工,已至第三笔付款条件。

经询问A公司具体负责人及实地测量,笔者发现B公司施工成膜厚度均未达4毫米。笔者又细致分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认为:合同及协议约定第三笔付款条件为“屋面防水完成工程总量50%”,然而无论按工程面积计算,还是成膜厚度计算,均未到约定的付款条件,即1)按工程面积计算,B公司完成的50%施工面积其成膜厚度应不低于8毫米;2)按成膜厚度计算,则其已完成的全部施工面积的成膜厚度均不应低于8毫米。据此,笔者认定合同及协议约定的第三笔付款条件未成就,B公司中途撤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上述,笔者建议A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同时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返场施工,否则我方将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结果:笔者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后,B公司认识到自身的违约行为,愿意无条件返场,同时A公司也鉴于与B公司长期合作关系同意其继续施工,最终在笔者的介入下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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