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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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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诉某开发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11-02

案情简述:2013年2月,某知名房地产销售顾问公司A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B签订《商品房综合销售服务全程代理合同》,约定由A公司独家代理销售B公司开发的别墅项目,并就代理项目、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项目宣传、推广及综合销售服务。2013年12月,因B公司拖欠代理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约定B公司于2013年12月末前支付拖欠的代理服务费,并就A公司与客户已签订认筹协议的项目,约定在2013年12月末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项目的,B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2014年4月,经律师建议,A公司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B公司在支付代理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经本律师建议,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法庭审理过程中,B公司否认A公司与客户签订认筹协议的项目在2013年12末前转正式签订购房合同,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

本律师经仔细分析双方合同及解除协议,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实为解除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即是否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此,律师为证明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数次前往别墅所在地建设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地址、别墅门牌号,据此最终确认B公司已与客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说服法官付款条件已成就。

审理结果:本案经过律师充分调查,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代理费服务费,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合同法》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办案总结: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双方仅就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本律师经过充分、细致的调查确认付款条件成就的事实,并据此得到胜诉的判决,依法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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