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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0-26

吴某福郭某莲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342

[文书来源] 原文链接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342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裁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官:刘艳利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郭某莲

被上诉人:吴某福吴某国

被告代理律师:

高鸿雁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裁判日期:2014-05-08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鸿雁,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莲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国吴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某莲20145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郭某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郭某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周云贺

审判员刘艳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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