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例
更新时间:2015-09-01
本案原告林某及被告朱某均马鞍山人,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5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花山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于2013年5月2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原告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律师代理原告方,后经法院协调,双方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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