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被告沈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为日常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冲原告发脾气,且被告还多次酗酒,在酒后打砸家中物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XX村X栋X号房产系被告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该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及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代理原告,后该案经调解离婚,上述房产归被告所有,补偿原告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