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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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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5-08-28
原告王某因为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后被告委托田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最终案件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以下是简要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我们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相互了解。199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1999922日生一男孩,现在已经上初中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是被答辩人为离婚编造的借口,我们生活上虽有偶尔的矛盾,但是不至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谓的纠纷就是被答辩人生活上对答辩人母子关心较少,致使答辩人身体羸弱,经常住院治疗,不得已向外借款治病,被答辩人就是为了逃避外债,而起诉的。答辩人现在还对将来的生活有很多美好的憧憬。为了答辩人的身心健康,请法院查明事实,多做被答辩人的思想工作,我们一定能和好如初的。

总之,我们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答辩人所诉不是事实,其诉求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没有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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