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
田树森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816人
山东-德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6年
近日,田律师办结了一件刑事案件,委托人如愿以偿回归社会。
案发前,王某(早已经判刑10年)与某县联合运输公司开发配货中心联系运货事宜,也是王某自己联系制作的假车牌手续,王某自己提供的作案交通工具并自己驾驶的车辆,具体的诈骗方案也是王某策划的,最终将诈骗所得的货物藏匿的也是王某,从上述犯罪事实来看,王某在所组织的该次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而本案的委托人是在参与之后,方知是实施诈骗行为,在其看来是“帮助”王某做事,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主观恶性是较小的,因此,结合上述事实,王某事先已经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后,又为其提供一定的帮助行为,实属承继的共同犯罪,委托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了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本案中,涉案货物价值为379960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依据该规定,本案涉案的货物价值应为数额巨大,并且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认为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17日施行),该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依据上述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涉案的价值为数额巨大,并在此基础上予以量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中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参考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相应的法定、酌定情节予以综合考量,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判决委托人缓刑。
该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律师辩护的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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