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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更新时间:2015-08-23
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宏远公司,是一家市场调查公司,为处理纷繁的数据,该公司购买了2台服务器,并委托某信息公司代管,信息公司又将前述设备托管于某数据公司。 2012年,因信息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将上述2台托管中的服务器查封。 宏远公司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遭法院裁定驳回,遂在律师建议下,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确认上述被查封的服务器归宏远公司所有,解除查封。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上述2台服务器归宏远公司所有,解除查封。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案。 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现行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由以上规定可见,案外人对法院执行裁定不服的,应先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该申请后,案外人才能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无论是执行异议申请还是执行异议之诉,均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本案中,宏远公司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在法定时效内,先是依法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遭法院裁定驳回后,又立即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供大量证据,以证明上述2台服务器是宏远公司所购买,信息公司只是依合同约定进行设备代管。宏远公司的意见,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很好地维护了该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名和单位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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