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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时要求分割一方名下保险案
更新时间:2015-09-08
离婚时要求分割一方名下保险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7年,卞某和曹某结婚。2010年1月,卞某用自己当月工资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卞某,保险期限6年。
2014年11月,卞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查,二人并未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也未育有子女。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离婚,并对上述卞某名下保险等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常见的是分割房产、存款等,相对而言,分割一方名下的商业保险利益,较为少见。
从实务来看,对于夫妻一方名下的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目前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故此,在对这类保险属性认定及分割方法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和做法。
在本案中,卞某购入人寿保险的时间,是在结婚后起诉离婚前,保费是用卞某当月工资收入支付的,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卞某和曹某并未对婚后财产归属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前述用于支付保费的卞某当月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前述购买保险的行为,系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其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考虑到保险期限未满,若责令卞某强行退保变现,保险利益将会受损,故此,从尽量减少对财产价值的损害以及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判令上述卞某名下的保险及其合同利益归卞某所有,卞某按该保险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曹某支付补偿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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